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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罚加重 视频网站偷播将从重打击

发布时间:2009-04-02    浏览次数:

   3月25日,CCTV《东方时空》播放了专题节目《视频网站深陷版权门》,节目中数字影视娱乐内容提供商网尚文化集团创始人黎锋表示:“网络影视盗版的根本原因在于侵权成本低,涉案几百万元的盗版行为法院只判罚两、三万元”,因此诸多高喊免费模式的视频网站才会用“偷”来做商业模式。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出,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众所周知,网络影视版权侵权是近年来最频发的诉讼案件类型,以免费或低价方式,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版行为的商业公司为数众多,严重侵害了影视内容版权方的利益。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通过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一系列规定来试图规范这个领域,但是由于缺乏执行力度,基本形同虚设,至今仍有大量的无证企业照常经营;而负责版权查处的新闻出版部门,则缺乏对网络企业的监管权力;负责监管的文化部门,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范围又不涉及版权,由此造成权利方完全只能依赖法院来维权。但法院的判决几乎千篇一律的是网站盗版每个影片赔偿两、三万元,每个盗版网吧甚至才几千元。这样的结果是以《非诚勿扰》为例,票房3.5亿元的大片,网络收入才100万人民币,严重制约了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

  借助网络盗版的盛行,国外机构通过影视节目为载体,向中国输入西方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打击盗版实际上就是打击黄赌毒,互联网反低俗需要和反盗版紧密挂钩。

  经营网络影视的盗版企业,往往是获得了大量投资或融资,经营收入巨大。因此,以往的几万元处罚力度,根本无法使其停止盗版侵权行为。这就需要各级法院切实落实高院《意见》。互联网著名专家王冉(博客)讲过,“网络影视企业只有做正版才能有明天”,希望光明的明天,早日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