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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案先调解后诉讼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次数:

  

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 通讯员伊莉)审理网络知识产权案时,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昨日,朝阳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达成合作协议,将专业调解引入涉网知识产权纠纷案。

新型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增量

据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介绍,2007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的版权案占全部版权案的30%,但2008年,该比例直线上升至80%。不仅如此,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呈现出范围越来越广、新问题日益增多的趋势。

为应对这一趋势,朝阳法院与互联网协会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发挥该协会了解网络新技术、新模式的优势,促进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调解不成将重启诉讼程序

按照调解机制的约定,互联网纠纷委托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双方或一方属于互联网单位、案件争议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技术合同等纠纷,以及双方均不属于互联网单位但自愿接受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

有资格担任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均为在互联网等技术或法律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或商业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或协会会员。

朝阳法院表示,调解应在15日内完成,如调解不成,调解机构应及时告知法院,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如调解成功,当事人可据此订立和解协议,也可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