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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1-04-2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至2021年度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备案供应商名称)     就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入围,我方已完全明白备案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承诺如下:

(技术咨询电话:400-822-1128)

一、本公司承担天津市市级及区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内商品的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
入围资格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
二、采购产品承诺
1.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产品均是电子商务平台主办单位自营产品,且是同期在市场公开销售、有销售记录、在其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量排前的产品,不针对政府提供“特供”、“专供”产品。
2. 我公司在电子卖场平台提供的产品须满足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3.我公司将按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要求上架产品,对不适宜提供给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超豪华”、“奢侈”产品不予上架。
4.我公司在电子卖场平台提供的产品须保证商品描述、服务条款详细、明确。
5.在备案执行期内,我公司按备案文件规定的品目范围上架商品,保证在电子卖场平台提供的产品品目准确。
6.我公司将认真配合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品目范围的,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
三、价格承诺
1. 我公司在电子卖场平台提供的每一款产品价格不高于自身电子商务平台同期产品价格及入围其他省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价格、中心电商平台合理价格及厂家官方指导价。我公司以电子商务平台同期的最低价格给采购人供货(包括但不限于:促销价、团购价、会员价或者活动优惠价)。
2. 我公司在电子卖场平台提供的每一款产品价格均符合《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3. 我公司不在正式官网和电子卖场提供虚假商品价格及商品库存。
四、货物仓储能力承诺
我公司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仓储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仓储服务点,并按如下规定提供证明文件(附件6)。
(1)自有仓储的,须提供与入围供应商或为同一法人企业或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名称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扫描件;
(2)仓储非自有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扫描件。租赁有效期必须大于本项目有效期。
五、物流及配送承诺
1. 我公司承诺具有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自有物流/□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送货时配备移动POS机,且承诺在配送货物时不再额外收取费用,支持送货到桌、安装调试。我公司支持天津市全部行政辖区内物流配送。承诺从用户订单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承诺在商品送达的同时将纸质合同及纸质发票提供给采购人或将电子合同及电子发票上传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系统。
2. 我公司在电子卖场平台及时提供完整的物流信息及售后服务信息,不提供虚假信息。
3. 涉及安装的产品,我公司承诺配合采购人完成产品的安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安装调试、预约安装服务等。商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涉及需要额外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要求采购人支付。
六、售后服务能力承诺
1. 我公司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2. 我公司所提供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维修及售后服务,均能出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发票开具单位、收款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发票开具单位与合同乙方名称一致,发票为天津市本地发票。
3. 我公司承诺对电子卖场有专门的团队负责,设置专人及服务电话,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负责工作范围(例如总负责、在线客服、销售人员、技术人员等)
1      
2      
3      
4. 我公司提供可接受的采购人结算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方式中的至少一种。
5. 当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我公司在服务承诺及协议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我公司依法承担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6. 我公司依照国家规定提供退换货服务,支持货到7天无条件退换货。
七、系统对接承诺
1. 我公司提供与备案一致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网址,不提供与公众访问不一致、虚假的网址。
2. 我公司入围后,我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须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我公司应按照电子卖场系统开发商所提供的系统对接标准自行对接,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在对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如我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对接,后果将自行承担。
3.我公司完全接受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的如下对接要求:
(1)对接时间要求
系统对接的先后顺序与备案文件提交时间先后顺序一致,入围供应商须根据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对接通知时间进行系统对接。
(2)对接数据要求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要求入围供应商同周期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备案文件规定的品目范围),协助建立天津价格数据库,入围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
(3)在入围期间内,不擅自更换ICP备案证号和IP地址。
八、监督管理承诺
我公司承诺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或相关文件接受监督管理。
本承诺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入围资格有效期内均具有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方(备案单位名称):
备案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技术咨询电话:400-8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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